敲黑板立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如何清楚表

#外观设计专利#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设立推动了产品创新设计,促进了产品不断地更新换代。视图作为外观设计专利重要的记载文件,是设计者向他人传达设计思想的主要文件,是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外观设计视图能否清楚表达是关系到外观设计专利能否被授予专利权,以及所获得的专利权是否稳定的重要内容。因此,视图的清楚表达对于创新产品的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由于立体产品通常整体形状多变,表面结构多样,审查实践中很多人对立体产品视图的清楚表达存在疑问和争议。本文通过对相关规定的解读和典型问题的探讨与分析,结合无效程序中的案例,对立体产品视图如何清楚表达给出可行性建议。

“清楚表达”相关规定解读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说,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对图片或者照片的基本要求。外观设计专利视图清楚表达要求是将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基本要素,即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表达清楚。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可见,视图的清楚表达对确定产品的保护范围起关键作用,申请人要将专利权请求保护的内容在视图中表达清楚。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中规定,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此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

《指南》对提交基本视图(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作了规定,但未对辅助视图的提交作强制规定。如果申请人只是将注意力放在立体产品视图的提交是否满足了形式和格式要求,只关心其主要表达的设计要点的视图,而忽略了产品整体形状的清楚表达,则会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导致在无效和侵权程序中可能处于相当被动局面。

典型问题探讨与分析

1.立体图及辅助视图提交的必要性

《指南》中规定,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如果产品的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是否只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就能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了呢?显然该规定不是对所有产品都适用,如图1(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号)所示。

图1所示为“吹风机”的外观设计,申请人提交了六面正投影视图,从视图数量上看满足立体产品视图提交要求,但从视图内容看,后视图中显示的吹风机上部分顶部具有半圆形突起,其他视图中无此内容;后视图中圆筒内部包含格栅结构和格栅结构与圆筒外缘之间的空白圆环,格栅结构和空白圆环的形状、位置、两者之间的关系不能清楚表达。因此涉案专利视图不能清楚地显示其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通过分析可知,产品顶部半圆形突起可以理解为制图瑕疵。该产品的整体形状基本清楚,对于该产品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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