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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张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老照片,给我们提供了不少的信息。
区区小事不克制可能是上海市某个小区的宣传栏的黑板报,为了普法宣传,出了一期。
标题为:区区小事不克制,咬了耳朵遭拘役
正文如下:
不久前,普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起互殴而咬掉耳朵的伤害案件。原告姚丽华与被告张梅珍是近邻。
四月廿八日,姚丽华将洗好的衣裤晾在弄堂里,张梅珍认为这有碍观瞻,便将姚的长裤挑落在地,遂引起争吵,以致发展到扭打。互殴中,张梅珍将姚的耳朵咬落一块,并用脚踩踏。
姚被咬后,立即报复,将张的右耳朵咬裂,此案由原告人自诉立案,被告人当即提起反诉。
经审理,法院认定姚丽华、张梅珍都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梅珍拘役四个月;姚丽华拘役二个月,并互相赔偿医疗弗(费)用,此案的原告人在长裤被人挑落,耳朵被人咬掉的情况下,如稍有法律常识,就应诉之于法律,求得保护。但可悲的是个法盲,在受人侵害的情况下,采取原始的复仇方法,结果,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据悉,普陀区今年以来,已有十三名别告人为邻居纠纷导致斗殴而构成伤害犯罪,有的为邻居纠纷,父子三人锒铛入狱;有的一家两口进监房被判刑,刑期最高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可见,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群众正确处理邻里纠纷是多么必要。
这期黑板报,总体还是不错的,有图有文。虽然装饰花纹比较简单,但耳朵画的还是很像的。
我们还可以看出板报作者对有些字的用法也很有特点,比如“与”,“为”、“争”、有繁体字写法的影子。像“张”、“赔”、“锒铛”等字就是采用繁体字的写法,不过锒字应当是写错了。
还有费用的“费”是典型的别字。
一般来说,二十用廿来代替,结合此照片拍摄于一九八零年,作者当出生于60年以前,既受到简化字的影响,也熟悉一些繁体字和文言字词的用法。
至于上述因晾晒衣物进而殴打,一个重要原因是晒在弄堂里,现在的上海这种情况应该不多见了,一般都晒在自家阳台上,即使因为滴水等引起的矛盾,很难发展到互殴。
不过公共空间的矛盾始终存在,比如停车位、屋顶天台养花种菜呀。至于产生矛盾后,怎么处理,不同的人都有自己的方式,这不是一句话能说得清楚的。
关于这种照片#老照片#,朋友们有什么看法吗?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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